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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费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收费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2014]24号)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公布。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要在《招生简章》、《新生报到须知》上公布。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或学院(科研机构)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法定培训收费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黑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黑龙江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根据物价审批标准,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 法定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2014]24号)有关规定核定;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及成本核算而制定的标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一)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

     (二)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可以退还当年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于休学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休学期满后,结算费用按学生办理休学时间为准。

     (三)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公寓用品属代收费,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学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教学用教材属代收费,教学用教材由学校指定,学校统一采购或学生自主购买,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建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六章 收费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收费实行项目申请制,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申请表》,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报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收费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并由计财处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哈尔滨医科大学收费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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