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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哈医财发【2011】18号

     

第一条 我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的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各项工作所必须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规定》(黑国资文字[1990]第3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行资[2009]13号)、《关于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1998]31号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注意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通报情况等。
第四条 我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对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车辆、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按照省政府采购计划要求,负责全校各种仪器、设备及各种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四)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使用单位等登记明细分类账及卡片,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核算;
(五)负责组织我校资产登记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六)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与完整;
(七)会同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效率考核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有权调剂处置;
(八)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有关申请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对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学校公有房屋建设、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土地利用及维修项目的规划论证;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第六条 各院系部办处、大庆校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图书馆、档案馆、地病中心、医科院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各院系部办处、大庆校区、地病中心、医科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各类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对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监督其执行。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科技研发及产业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对校名、校誉、专利、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
教务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改造、维修等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科研、实验中心、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总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负责收缴后勤应上缴学校的各项应收费用,确保学校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图书馆、档案馆: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要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员对所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的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设备的操作日志、清理盘点及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任何人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私自使用、移动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来划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由学校计财处负责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专利权。
对于无形资产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有关评估、注册登记等手续,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逐一登记,并定期核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三)对外投资是指教育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对外投资需要提出申请,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投资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等手续,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学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产完整保值增值。
(四)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五)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批准的政府采购年度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办理政府采购。学校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及资金来源情况,每年10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采购项目情况表报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制定下一年政府采购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于不按时报送采购计划表及未填报的采购项目,下一年无法执行采购项目由报送单位自行负责。
制定贵重仪器购置方案,贵重仪器购置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对国内外产品要以保证质量、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以及完备的售后服务为优先考虑,保证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专家及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其采购程序,到货时要提交专家验收单,对于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和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由学校档案馆存档。
(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三级管理。计财处在固定资产总账会计科目下,按一级分类设置账户进行金额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物资设备按分类、品名、规格、型号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顺序编号立卡并设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的核算,各附属医院、大庆校区、地病中心、医科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将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
对于进口设备的资产账,进口设备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单独妥善保管,以便检查使用。
使用单位要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到人,把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同时纳入岗位责任制以便监督执行。
(八)要健全和完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申请报告到报废全过程的管理、使用、检修(故障、事故)、校验、移位、变动、台时运转日志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和使用的重要技术依据。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 各部门处置资产(包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内部调拨或报废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以及单台(件、套)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程序聘请3人以上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单台(件、套)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鉴定后,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凡属我校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报废残值等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其收入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方可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一)使用年久,主要零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三)遗失主要零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复者;
(四)虽仍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等需要,需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者;
(六)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上报及年检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我校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计财处在认真清查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报表及分析说明,按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我校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我校领导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财产登记、填报有关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搞创收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对于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制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做的比较好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按价赔偿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医财字[2006]9号文同时废止,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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