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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哈医财发【2011】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便各采购单位,降低采购成本、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学校在供货有效期内按规定从中自主选择所需商品、供货商、供货价格与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条 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协议供货的范围与标准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目录为依据执行。
第三条 协议供货限额标准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学校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各申购单位落实采购资金后,登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hljcg.gov.cn/hljcg/),省本级,协议供货中选择自己所需的产品,并根据需要进行配置,也可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帮助,按规定选择所需商品,按要求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各使用单位上报的协议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后,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经主管校长和财务处长批准,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一日、十日、二十日集中申报,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协议供货询价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中,选取供应商就价格、服务等内容在政府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内,进行协商谈判或直接询价等确定中标商。
第七条 选择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应该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同时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久、服务好。一般不少于三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与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询价小组协商确定的价格不应高于政府协议供货中标价,商品配置或服务承诺不应低于中标承诺,否则,询价协商结果无效。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询价小组按协议供货程序协商确定的商品技术配置、价格和中标供应商,或在政府协议供货范围与标准之外进行采购。
第十条 合同签订、货物验收、款项结算、监督管理等事项按《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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