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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分散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分散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哈医财发【2011】18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科研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设备采购和维修工程的原则上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管理。
第三条 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招标内容决定由主管教学或后勤副校长担任。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招标工作小组。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性能特点邀请有关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专家由学校内部产生以及外部聘请组成。
第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和义务。
(一)效益评估工作
1、招标采购计划实施之前对用户提出的采购计划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以及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进行可行性、技术性和效益性等论证,做出独立评价,做出修改、同意或否定性意见,签写评估论证报告单。
2、根据招标工作小组的论证结果,报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评标工作要求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独立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5、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6、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7、对评标过程保密;
8、需要时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涉及评标专家的,由评标专家负责答复;
9、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招标文件
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采购申请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单位须知;
(三)招标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四)投标报价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履约期限和方式,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及标准;
(七)售后服务要求与结算方式;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名单确定应由政府采购网上获得或由申请采购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多渠道提供;
(三)供应商的指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用户、用户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提出进行资质审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或直接邀请;
(四)谈判文件规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第七条 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二)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等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无投标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的,ƒ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申请单位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六)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八)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招标工作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九)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中标人须报主管校长审定。
(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工作小组的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名单、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审的排序表以及招标工作小组授标建议。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招标工作小组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所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
1、招标工作小组意见进行确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九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询价文件
采购申请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二)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1、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
2、由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3、询价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三)询价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1、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2、询价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申请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采购方式确定成交后,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后方能更改(如材质、型号、厂家、公司、性能、指标)。
第十二条 招标的仪器设备到货或工程完工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做出验收报告,仪器设备须经用户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付款程序,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申请采购部门及监管单位应将招标采购活动的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委、审计监察处、计财处、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招标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要求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招标采购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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