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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哈医财发【201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科研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基本建设招标)。
第三条 学校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釆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协议供货相结合。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黑龙江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执行。
(二)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或属目录之内,但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可以由学校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但必须实行网上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三)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具体实施按《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形式实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金额达到100万元,服务类中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金额达到50万元的,需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由于时间较长,申请部门必须提前2个月申报采购计划。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物品,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购货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情况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下发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按要求认真填写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业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10月1日以前报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全校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年度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改变。对于未及时报送采购预算、未填报的项目以及采购预算未批准的项目将不予安排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集中采购的执行。为了强化政府采购的科学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简化办事程序,原则上我校政府采购每月报送一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根据上年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和需要购进设备的时间,每月的1日至10日前,将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报告(A4纸)、附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含软盘或网上传送)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核批经费,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仪器设备或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含20万元)需附学校招标工作小组评估论证报告,否则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报送时间上截止日为当年的11月10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分清资金来源,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的执行。对于需要执行分散采购项目的,申请部门将报送资料(同集中采购)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网上申报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一)采购单件金额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50台(件)以上金额在5万元以上同类物品,以及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哈尔滨医科大学分散采购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二)采购单件金额2-5万元,或批量金额在5-10万元,或一次采购20-50台(件)金额在2-5万元以内同类物品,以及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予以确定。维修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方可付款。
(三)采购单件金额2万元以下,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一次采购20台(件)以下金额在2万元以下同类物品,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用户、总务处等部门参加,通过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各职能部门不准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手续,审计监察处不予实施项目决算审计,财务处不予立项付款,后果自负。有其他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五)属于抢险、救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先行采购,但必须事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商,先行采购,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釆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用户代表学校作为买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备案。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仪器设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用户负责人代表学校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属于维修、工程项目的由总务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四条 所有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3人以上)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审计监查、财务、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聘请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 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人(工程类的由总务处)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第十九条 物资验收不合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货物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校内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采购单位凭采购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审计意见)、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手续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计划金额超过50万以上的,请学校纪检、审计监察部门参与招标过程,用户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超过1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政府招标采购计划,将招标结果及时在校内办公网上发布,便于用户了解申报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或审计监察处举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医财字[2001]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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