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黑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库〔2014〕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各预算用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财政性拨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二)适用于学校当年预算安排中具体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项目。
第五条 学校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与改革工作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七条 学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求,开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核算和管理省级财政资金。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银行代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学校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 用款计划是在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国库支付资金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分学校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项目用款计划:
(一)学校用款计划是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的,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的汇总。
(二)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是由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下达的各单位、项目的预算数额,按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是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用款计划必须在核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编制。
(二)用款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实际,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三)用款计划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编制。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根据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
(二)按照学校下达的各预算项目的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合计编制。
(三)按照各预算项目的事业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报送时间要求,提出校内各用款单位用款计划的报送时间。
第十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计划申请,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由国有资产处编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报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校内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报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计划财务处每月及时接收批复计划。
(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可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核对各项目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注销全部用款额度余额;下一年度批复、恢复额度后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结合内部会计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按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内控机制,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学校各用款单位或个人根据计划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通知的用款额度,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对经费项目,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工作程序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各种凭证、报表等,以电子凭证作为办理业务的依据,除预算单位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以外,一般不再传递纸质单据。
预算单位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仍需开具纸质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以预算单位出具的纸质支付指令为依据,以电子凭证作为辅助信息,两者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以下统称Ukey),应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变更等内控管理制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结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提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三)学校计财处负责编制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用款计划表,并按时上报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四)根据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校内各用款单位。
(五)监督、检查校内各用款单位或个人用款计划执行情况。
(六)及时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报表及相关资料。
(七)办及时与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及代理银行对账。
(八)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项目负责人编制各预算项目的用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负责将批复的用款额度及时通知项目用款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主管的各预算项目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预算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报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计划执行。
(二)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签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医科大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哈医财发[20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