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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务卡结算项目》(附件)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

     2. 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支出;

     3.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计财处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计财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申办的基本程序。教职工持校人事处盖章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计财处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学校计财处定期向代理银行提供教职工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发卡行按规定程序为职工办理公务卡,并将持卡人姓名和公务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新增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经计财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挂失或补办。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八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信息确定。持卡人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需提高信用额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后经学校、银行审批后予以增加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内先支付后付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后,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计财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的最终免息期、还款日。持卡人可自行拨打95588咨询账单日与还款日,还款日一般为每月25日,具体的还款日期与账单日前后消费有关。如某位教师公务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那么这位教师在3月1日之前的消费,还款日为3月25日;在3月1日之后的消费,还款日为4月25日。免息期为银行账单日起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账单日以银行实际出账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票据和公务卡消费凭证(如POS机小票、银行账单等),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

     (三)提供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用的部分;

     (四)持卡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计财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协助发卡银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务卡申办人员的身份确认,严禁将非本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

     (二)在本校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监督持卡人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对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对相应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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