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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内部牵制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内部牵制制度


哈医财发【2011】18号

为了加强校内财务管理,严密财务手续,合理进行财务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财会业务须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未经会计负责人同意,会计人员不得先行办理;未经会计人员审核,出纳人员不得先行收、付款。

二、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除大量的集中收费外,日常工作中,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管现金,特殊情况需由非出纳人员代收的,要及时凭据转交给出纳人员。

四、银行出纳员要按月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款月末未达账项必须经主管会计核实并签字。

五、对银行印章实行分管。具体是由出纳掌管单位印签,会计掌管法人代表名章。在处理业务时,双方要对记账凭证和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双向审核,共同把关,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六、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移交时必须出示本人最近一次的交接单副本,以保证交接内容的前后延续。凡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七、工资核算会计负责工资变动的计算及有关扣款事宜,但不得编制有关工资分配的会计凭证。

八、总账会计必须按月与其他会计人员及出纳员核对账目,发现不符,要立即复查,在原因未查清之前,不得结账和报表,更不得登记新发生的业务。

九、重大项目支出(如大修项目),未经单位内部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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