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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年]504号)和国家相关法规,为规范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是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与计财处共同做好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纳入学校政府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由计财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

第七条 计财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新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

(二)参与新建工程项目预算审核;

(三)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管理;

(五)编制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应通过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待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后勤管理处等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提交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并将新建项目投资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常委会研究,以此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凡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扩建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投资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一)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四)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为国拨基本建设资金、省拨基本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和其他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经过学校确定、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由计财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向校长报告并协助后勤管理处提交教育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由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存档。经过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批准后,计财处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款项划拨。

第二十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按形象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月结算方式。基建工程科等基本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前编报本月“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定,学校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主管预算人员审核,后勤管理处、计财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计财处主管会计作为记账付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开支范围、标准及额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5%。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流程拨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经按前款中规定的审批流程后办理付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所需而购进的配套设备,学校按建设工程订货合同付款。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基建工程科等具体管理部门行文, 经按前款中规定的审批流程后,计财处凭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办理付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施工单位每月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经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计财处主管会计审核、处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经严格按照前款中规定的审批流程后,计财处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款。

第七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和其他费用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向学校另行申请,不纳入建设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

1.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2. 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相关费用;

3. 按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4. 项目建设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审查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5.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筹资、融资财务费用;

6. 工程、设备等相关检验、检测类费用;

7.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自项目筹建之日起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设管理费实行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标准内的总额控制,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分年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据实列支;

(二)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现场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三)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招待费相关规定执行,总费用不得超过管理费用的5%;

(四)各项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并严格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流程拨付。

(五)后勤管理处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后勤管理处应按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的实际使用量,经施工单位确认后办理收回手续,财务处办理款项结算。如无法确认实际使用量的,则按工程项目定额含量和计价规范扣回水电费。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资出售、场地利用、各种赔偿及相关对外服务形成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统一用于冲减工程建设成本,基本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一)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以支付预付款,工程类合同预付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货物类和服务类合同预付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应预留不低于2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初审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额不应超过初审金额的85%;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复审意见书确定的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相关应扣除的事项后的金额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需填列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按合同约定,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学校项目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处基建负责人、同步审计审签后,按《哈尔滨医科大学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审批。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国家有新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在保修期满,由使用单位验收、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确认、后勤管理处审定后办理支付。

第三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六)无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学校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十条 计财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四十二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全部资金自筹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查。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上报省审计厅审查批复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经省审计厅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并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向省教育厅反馈基本建设投资完成信息,为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哈医财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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