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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3月20日

     

     为加强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研究制定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和组织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库和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账户设置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等。 依法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是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执收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向社会公告依法执收的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等;全面、准确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非税收入款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建立健全规范执收行为的规章、制度;按规定核算、分析、呈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等。

     省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是收缴资金划转的代办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的划转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收缴资金划转业务。

     三、收缴管理

     (一)深入推进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收缴机制,规范收缴方式。对已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财政部有明确规定,且纳入收缴信息系统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的方式收缴;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二)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要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不得擅自设定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坐支。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缓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可以直接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省财政。

     (三)加强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管理,严格审查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严格监管账户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汇缴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开设、使用账户,实行每周五清零制度。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私开、滥开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四)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以票管收、以票控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

     (五)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缴手段,堵塞收缴漏洞,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和推进POS机、网上银行等新型缴款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报表体系、收缴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机制,将执收单位的各种收缴信息统一纳入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和执法单位各类罚没物品及扣押款、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移交、保管、拍卖程序,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七)对执收单位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错收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和依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严禁执收单位随意退付非税收入。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按照核定的定额标准,将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二)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中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安排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上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稽查制度,加强监督各执收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二)各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三)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非税收入的收缴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收缴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执收单位和执收、执法人员在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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