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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学校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计财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省部级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国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或反映学校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三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校计财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及时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哈尔滨医科大学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

     附件二: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附件三: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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