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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等有关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学校计财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现有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黑龙江省普通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票据》:适用于经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学费、宿费、考试报名费等项目,由学校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

     (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在发生暂收、代管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由学校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

     (三)《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由学校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

     (四)《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国家税务局审定的收取包烧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场租费时开具的涉税发票。由学校计财处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相关部门统一领购。

     (五)《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用于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由学校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到省财政厅统一领购。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与开具

     (一)我校计财处设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票据由管理人员持《财政票据准购证》到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各部门不允许私自购买使用。计财处负责票据的购入、使用、保管及作废等管理工作。

     (二)票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需根据票据管理系统规范设置要求,如实在系统中录入领取票据的起止号,确保系统信息真实、及时、完整、规范。在领用票据时要认真清点,发现重号、错号、串号、漏印、多页、少页等情况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处理。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号使用,不得缺联、跳号使用、按系统设立的项目填写完整项目名称。

     (三)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错打、打印模糊等无效票据时,将此票据作废票处理,标记“作废”字样后,留存核销。

     第五条 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每3个月学校计财处负责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统计,并携带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收费银行缴款书复印件、票据季度报表,财政票据核销清单到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进行核销。

     第六条 计财处对票据存根统一登记保管,保存期为五年,并按期向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中心申报使用情况。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和登记,经计财处处长核查后报财政部门进行监督销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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