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涉税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涉税业务,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有关税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哈尔滨医科大学各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所有涉税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计财处是涉税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本级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税务指导与管理,并设专门岗位负责涉税业务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工作。
第四条 计财处统一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做好发票的领用、保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黑龙江省有关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同时向全校教职工宣传税收政策,使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既保证认真执行税收规定,又维护好学校和教职工利益。
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应主动配合计财处做好涉税工作,依法纳税。
第三章 涉税业务
第七条 校内职工从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由计财处进行核算,并从工资薪酬收入中代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八条 校外人员从学校取得的劳务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劳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计财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取得的经营类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由计财处确认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财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科研课题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由计财处在确认相关收入时计提,税率标准、增值税减免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计财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尽涉税业务以及税收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税务局的法律法规执行。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废止等原因而造成本规定部分条款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