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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我校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我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我校在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哈尔滨市住房支行为我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我校录用职工,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我校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六条 目前职工和我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交比例均为百分之十二(可根据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我校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我校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支取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房;

     2.离休、退休销户人员;

     3.调离本单位管理辖区人员;

     4.考取研究生人员;

     5.出境定居人员;

     6.偿还贷款人员;

     7.职工死亡;

     8.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人员。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的证明材料,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依照前款第2-8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ljszgjj.org.cn下载新版本的业务表格(无须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合格后,提取金额将直接转入个人提供的银行卡中(注:银行卡指定I类性质的建行卡或交行卡)。贷款受理、审批、发放、贷后信息变更、贷款余额查询、还款明细、提前还款、结清等贷款业务均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大厅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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