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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办理借款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借款人在单位经费指标使用范围内,要认真填写借款单,在借款单上经办人要签名、注明款项的用途、填写经办人联系电话、工号(或学号)、部门、借款方式,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以上内容必须是该单位在银行备案过的准确信息)、借款金额,同时标明款项来源及还款计划,在单位经费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批签字的基础上,5万元以上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须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批,然后到计财处办理请款手续(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另行规定)。购买物品的借款,限15日内办理相关报销冲账手续。

     第二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携带有关批件、合同协议及已审计通过的工程预算表及分散采购手续,方可办理请款手续。

     第二章 资金结算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开支范围可直接存入工资卡内。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垫付。

     第四条 除上述开支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的主要方式有: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和财政国库“授权支付”、银校互联以及网银支付等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主要包括:凡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设备购置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包括:分散采购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3.办理财政国库“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时,首先由计财处制单人员对借款单或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传递给计财处审核人员复核,再传递给国库集中支付人员录入信息,通过国库集中系统的审核人员核对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网银系统办理支付手续。

     4.银校互联和网银支付的内容主要指使用国家级科研经费报账业务。首先由计财处制单人员对借款单或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银校互联方式下需要制单人员录入支付信息),传递给计财处审核人员审核,然后交由出纳人员进行网银支付。网银支付须经两关分级审核批准才能实现付款(银校互联方式万元以下只需出纳员审核后付款,万元以上需要两关分级审核付款)。

     5.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发票真伪验证、签字是否齐全、原始单据内容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资金的批准范围、权限、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等。

     第三章 原始凭证取得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取得原始凭证

     1.购物时必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取得省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内容符合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并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与特殊行业发生经济业务(如邮政、电信、交通、饮食、服务、书店等)要取得该行业的正规发票,不得随意填开或使用过期的票据顶替。

     4.发放给教职工的奖酬金(课时费、加班费、各种补贴费等)要通过银行代发业务直接打到职工工资卡中,发放单据须有发放内容、职工姓名、职工工号、发放标准、数量、应发金额、扣税金额、实发金额、发放时间、发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内容。

     5.严格遵守票据法,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不得有任何涂改。如金额有涂改则作为废票,购物人应要求收款单位重开,其他地方若有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必须明确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可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2.发票可报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票据。

     第四章 报销差旅费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租车票一般不予报销。

     第九条 参加会议者需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需在出差事由上注明,外出调研需附调研清单。

     第十条 参加会议需交纳会务费的,必须在正式会议通知单上明确标有会务费收取标准的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时购买的物品、资料等,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车票遗失的只限补报单程车票。报销时要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始地点、时间、票价等),在网上购买的,要有网上购买记录,并由部门经费审批人签字证实,经计财处处长、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相关补助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销探亲旅费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报销旅费时,应由人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以下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1.工作一年以上,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工可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教职工可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3.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教职工可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报销探亲旅费的范围

     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的教职工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2.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加津贴的30%以内由教职工自理,超过部分凭据报销。

     第六章 领取去世教职工抚恤金、丧葬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校内在职教职工去世,其家属需携带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发票,到人事处办理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关手续,持人事处审核后开具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通知单,到计财处填制《支款凭据》,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传递给出纳人员将款项存到领取银行卡上。

     第十六条 领取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第十七条 领取丧葬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第七章 办理材料、固定资产报销、入库和报废手续的规定

     第十八条 材料的管理

     材料是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1.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

     2.购买教学实验物品、材料、工具等报销时,根据购物原始凭证填制《经费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凭单》(入库单上必须有制表人、保管或验收人、部门领导签字),并附于购物的原始凭单之后一并报销。购买物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经费审批人不得作为验收人)。

     3.购买材料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采购人员可以垫付,但在同一日期同一个地方采购物品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支出累计超过500元的,必须转账支付或刷公务卡支付。

     4.供应科的库存材料必须设专人管理,并且每季度末与计财处核对库存材料账余额,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库存材料实物,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入购价之内。

     (2)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3.购入固定资产报销时,必须首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凭验收入库单、财务记账联和购物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4.报销购书费,需购书人或单位资料员到图书馆持该书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凭验收入库单、财务记账联和购物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5.不论何种资金来源,凡购入、调入、捐赠、自制、新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凭相关票据及依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持固定资产入库单、财务记账联,到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分别注明在原单位报账的时间及记账凭证号。

     6.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应主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持相关依据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如有发票的直接按单价入库,没有发票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入库,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价值。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的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教育厅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一律上交学校计财处,记入修购基金。

     第九章 报销修缮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报销维修费和大修费时,需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和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报告,并注明维修或大修项目的内容及维修或大修的具体单位,由本部门经费审批人、验收人、经办人签字后,送审计部门审计,确定该项修缮费的核定金额,经审计处主管领导、计财处处长、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分散采购手续后到计财处办理支款手续。

     第十章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主要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包括统发工资、误餐费、奖金、加班费、讲课费、校内津贴、电话补贴等;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主要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如:高校教师获得的“曾宪梓教学奖”、我省“龙江学者”奖金等,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和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按国家规定比例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职工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在免税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3)单位为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公司支付给职工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7.高校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教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教师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教师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9.职工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职工个人的奖励,教师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时,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职工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税法规定的其他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13.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二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我国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高校进行代扣代缴,但教职工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教职工本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模式,对各项应税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计征办法。

     1. 工资薪金

     新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改革,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说明: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5000元(外籍4800元)后的余额。

     2. 劳务报酬

     教职工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税率如下:

     高校教职工的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 特许权使用费

     高校教职工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十二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办法参照《哈尔滨医科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设专人核算住房公积金并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封存、启封工作。

     第三十条 教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还购房贷款、在职及退休提取公积金等业务,由本人直接到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86669490(8490) 86662948(2948)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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