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在哈市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用车范围内全校各单位。报销人员范围是本校在编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编外人员派出执行公务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哈尔滨市区包括主城区和非主城区。主城区是指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松北区,非主城区是指上述五个区以外的其他哈尔滨市辖区,不包括哈尔滨市所属县(市)。
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每月在财务处报销一次。
第五条 在履行报销程序时,不需提供交通票据,需持《哈尔滨医科大学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公务出行则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采取包干报销方式。学校各院、部、处有工作人员五人以上的,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全年额度10000元人民币;各院、部、处有工作人员不足五人的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 500 元人民币,全年5000元人民币。每人每月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当月超出额度部分转到下月报销,并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此种报销方式按照公务出行实际距离和报销标准计算交通费报销金额。
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以高德导航地图软件给出的最大值为计算依据,报销标准为2元/公里。
以上公务出行线路在报销单上只需填写报销金额即可,其他公务出行路线单独核算。
第七条 学校配给专车人员及领取车改补贴人员不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在哈市执行公务活动不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因公出差到机场、车站不在此报销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伙食费报销
第十条 在哈尔滨市区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伙食费;到主城区外执行公务的可报销伙食费,最高标准为每人50元/天。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市内公务出行的监督,对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批,确保公务内容真实,坚决防止费用报销福利化。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到哈尔滨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