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哈医财发【2011】18号
第一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严格管理。计财处、产业处、国有资产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对投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保证投资的效益。
第二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计财处、产业处、审计监察处及国有资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查批准,重大投资还必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条 学校计财处代表学校投资利益的其他部门和个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加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依法获取投资收益,并对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产完整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