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教育事业费支出管理办法
哈医财发【2014】10号
教育事业经费是由学校统筹安排,为保证日常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活动经费。为规范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财经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第二条 学校遵循“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事业费的使用不得违背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财务政策。
第三条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与额度,有计划地安排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预算开支。
第四条 学校计财处定期(季、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实行财务支出“一支笔”制度,不得多人审批。重大开支和非年度预算范围的开支,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各学院(部)、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内财务支出须领导审批,经校计财处审核报销。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计财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六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部门若有预算以外的支出项目,须书面报告计财处,由计财处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支出指标。
第七条 二级核算单位的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学校计财处定期与审计处进行检查与监督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严格审核程序,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财务部门应按实际开支数办理报账手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报送收支情况、总决算及资金使用效果的制度,严格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严格划分资金开支渠道。凡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教育事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