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哈医财发【2014】11号
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发票(收据)是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但现在很多拨款单位都要求预先出具发票(收据)后才给拨款。为了加强学校发票(收据)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财务管理秩序,保证学校收入按期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仅限于校本部及各附属医院承担的、归口学校管理的科研课题,需要预借发票(收据)取得科研收入的业务。
二、为尽量减少经费到账不确定因素,预借发票(收据)应按科研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分次预借,并且保证前期借据已清,同时必须经过财务处长同意。
三、预借发票(收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计财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填写《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申请表及承诺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承诺函》),计财处处长审批。
(二)科研课题负责人(或借据人)携带科研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及承诺函》,到财务处据此预借发票(收据)。
(三)计财处需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做到项目完整、填写规范,单位名称和科研合同签署单位保持一致。
(四)预借的发票(收据)联交课题负责人(或借据人),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记账联由财务处相关人员保管,待经费到账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四、课题负责人应积极催款、保证预借发票(收据)的科研经费及时入账。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课题负责人(或借据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二)超过《申请表及承诺函》中预计入账时间一个月经费尚未入账的,课题负责人(或借据人)应将预借的发票(收据)归还财务处。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到款,应提交书面说明。
五、课题负责人对预借发票(收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其妥善保管、及时入账或退还负责。
六、计财处及时清理、催还预借的发票(收据),对于逾期一个月科研经费仍未到账且未提交延期说明,依据承诺函履行相应的扣款义务,并及时向课题负责人通报情况。
附件: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申请表及承诺函
科研经费预借发票(收据)申请表及承诺函
借据日期: 年 月 日 |
借据编号:№ |
借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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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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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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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金额 大写 小写 ¥ |
对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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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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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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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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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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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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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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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借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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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种类 |
□收据 |
票号: |
□税票 |
票号: |
借据人工资唯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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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到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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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院负责人认定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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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款方式 |
□汇款 □支票 |
承诺函
我保证该笔款项于开具发票(收据)之日起30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转到学校账户。如果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我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收回发票(收据)原件并退还财务处。若在上述期间内款项既未到学校财务帐,又未将发票(收据)原件退回财务处,我同意财务处自行从经费卡______________经费中扣除对应票面金额的学校管理费额度,或逐月从我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人民币¥____________,以抵偿对应票面金额的学校管理费款项,直至抵偿完毕为止。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