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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事业收入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事业收入管理规定


哈医财发【2011】18号

     

为加强我校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列的各项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与技术服务收入和按规定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范围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由我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和利息收入等。其中行政事业收费指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
第四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报省级财政及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五条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通过代理银行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劳务技术收入等必须合理合法,按规定缴纳税费后上交学校,纳入学校统一收入预算,用于学校办学支出。

咨询电话:86669490(8490) 86662948(2948)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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