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制度
哈医财发【201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综合性和可控性,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新《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分类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一)上报预算:按经费来源渠道由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校级控制预算的依据。
(二)校级控制预算:学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三)所属各级预算:校、院(部)级预算包含于校级控制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学校财力的可能。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尽量避免赤字隐患;
(二)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七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单位应当制定预算绩效评价办法,确定预算评价目标、范围、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兼顾长期与短期、内部与外部目标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预算进行过程及结果绩效评价。
(十)单位应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决策机构及编审、执行部门,将其作为追责、下期预算安排的考虑因素。形成“预算执行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十一)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五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计财处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提出下年度所需费用开支的性质、目的和数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进度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九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各部门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
第十条 学校于预算年度1月15日前审议并通过校级控制预算草案及“上报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审议通过的校级控制预算草案,由计财处向各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为确保校、院、部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学校将制定院、部经费包干标准,并完善管理制度。各院(部)设兼职报账员,负责包干经费的结算。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院、部包干费预算定额标准:
(一)以各类学生人数为基数确定定额;
(二)根据上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总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各院(部)包干费的具体分配方法,由计财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业性质、教学任务等综合因素制定。机关处室的包干费的具体分配方法,由分管校长根据部门职能,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审定。
第十五条 院(部)包干费开支范围
用于院、部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资料讲义及印刷费、消耗材料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实习实验费、毕业设计费(论文)调研及答辩费、教改项目评审及鉴定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聘请专家讲座费、体育维持费(小型、消耗器材)等。
第十六条 各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经费包干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包干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各院(部)包干费超支不补,各院(部)预算执行由计财处管理。
第六章 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合理划分财权,建立权责分明、权责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平衡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对预算实行切块分配、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切块分配、归口管理的范围
(一)学校用于帮助和鼓励学生完成学业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奖助贷”金、勤工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学生活动费等学生事务支出)归学生工作部及团委管理。
(二)学校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包括研究生培养费、本专科生业务费、成人教育经费)分别归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成教学院管理。
(三)课程和教材建设费、重点学科建设费等归教务处管理。
(四)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包括科学事业经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金、科技专项经费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等)归科研处管理。
(五)学校引进人才、教职工业务培训、学历进修、职称评定所需的费用归人事处管理;其中教职工业务培训一部分归教务处管理。
(六)学校图书馆、网络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费等)由图书馆、网络中心管理。
(七)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教学设备购置费、科研设备购置费以及专项设备配套费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职能处室共同管理。
(八)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机关公务费、行政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等)由职能处室分别管理。
(九)学校为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所发生的外事经费(包括外事接待费、留学生培养费、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等归国际交流处管理。
(十)学校为完成后勤保障任务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后勤经费、公用经费、修缮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总务处管理。
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归口管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两方面,各部门要相应落实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
切块分配指标当年有效,超支不补。年末结余留用,各分管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防止年终突击花钱。
第七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有关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到所属各级部门,经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明细分配表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核定无误后将指标列入指标账上管理执行。各分管校领导可预留不超过预算指标5%的机动经费,用以解决不可预测费用开支。
年终各主管部门必须向计财处和学校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报告。报告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完成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计财处,由计财处报请财务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对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方能批准。对一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