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六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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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
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九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应列明咨询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单位、银行卡号,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