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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本项目(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如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和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省科技攻关项目等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进行开发、服务、转让及咨询等经费。

     3.学校科研经费,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的校内科研经费、科研启动金、上级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术交流活动基金和学校拨入的年度科研事业费等。

     第四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1.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申报、执行、结题以及合同管理,追踪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与计财处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科研处、医科院、产业处)对横向科研经费提取10%的业务管理费,其余的各类科研经费提取3%-5%的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前期论证、组织执行、协调和结题后的跟踪服务,以及科研管理中的正常费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向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到款立项手续,计财处根据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进行科研经费的立项入账财务处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使用经费单张票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张票据金额在5万元(包括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张票据金额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30万元的须由科研主管校长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超过30万元报校长审批,由计财处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 凡不进入学校计财处管理的科研经费,不列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在岗位津贴评定、职称(务)晋升和校内科研奖励审核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需在原单位报销开支的,可以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组、财务部门停止经费使用,项目组应在1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共同审批,最终由计财处办理转拨手续。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提供项目批复的协议书、收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项目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十三条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和咨询费金额超过800元的,超出部分需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专家咨询费开支参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课题组人员。

     (十)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依据学校制定管理费用的办法,合规合理使用管理费用。

     (二)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在合理确定间接成本的前提下,按照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项目预算。科研项目预算调剂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经费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学校科研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由科研人员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计算依据;设备费、专家咨询、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可按实际需要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是指项目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横向课题管理部门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出国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根据科研项目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出国计划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在项目任务书中说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交流合作,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限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管理,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发生的支出等,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参照学校经费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所有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通知计财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的结转。

     第五章 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返回。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14年10号文《哈尔滨医科大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咨询电话:86669490(8490) 86662948(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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