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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
哈尔滨医科大学经济责任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阅读量:

哈尔滨医科大学经济责任制

     

     为加强哈尔滨医科大学内部控建设,全面贯彻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进一步改进我校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经济责任制。
一、总则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经济行为也日趋多元化。在学校收入方面,从单一国家拨款到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在学校支出方面,从单纯教育事业费和科研事业费支出发展成事业经费支出、经营支出、投资支出等多项支出。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加大了高校财经工作的难度。为了在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权责利结合的经济责任制,明确财经工作各环节的规程、要求和职责,做到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以使高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高效、顺利运行。
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法人代表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总负责人;规定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明确学校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各级行政单位的领导和各级财务人员都要为本岗位内的经济行为负相应的责任。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经济责任制按照管理层次分层制定,每一层次责任制制定范围为与经济相关的全部活动。
二、校长经济职责
校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高校行使职权。校长的经济职责如下:
1、对全校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执行情况负总责。
预算工作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中心内容,学校各项收支均在预算中反映,资金能否做到优化配置主要体现为预算的合理安排,学校财务收支管理能否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控制,关键在于是否实行了钢性预算。
校长应站在全局的高度,综合校内外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为党委审定学校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真正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重点突出提供科学的根据。党委通过预算后,校长要督促职能部门按预算计划全额完成。
2、对全校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的完整性与调整的及时性负总责。
高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是积极组织收入和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的内部规章,是高校经济运行正常进行的制度保障。财务预算是否能正常执行,要靠制度的约束。涉及全校总体工作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以及最后审定由校长负责,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的制定不能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相违背。校内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政策必须服从于学校的整体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要随时根据国家和学校形势变化相应调整,调整政策的审定工作由校长负责。
3、对全校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负总责。
校长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我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就是明确学校法人代表是经济运行状况的总负责人;明确我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学校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可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校长对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置的合理性负责。
4、对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负总责。
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规定,高校内设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既有协助校长管理的总会计师,又要有专业的财会人员,后者应具有会计资格证。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并应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校长应对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负责。
5、对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总责。
资产管理是高校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校长应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及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6、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程序确立的科学性、监督考察制度的严密性和监督执行负总责。
我校重大支出项目是指100万元以上的、除经常性开支以外的单项资金支出,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自有资金(货币资金、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为投资资本,创办全资公司、企业或以控股、参股方式合办合资企业。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确立要有科学的程序和监督、考察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支出和投资项目的成功。其中,基建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
校长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的重大投资和基建项目的论证、考察程序,对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程序确立的科学性,监督、考察制度的严密性和监督执行负责。
7、对学校财会工作负总责。
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要组织、领导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保证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须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负责,但高校财务工作复杂,涉及众多的行业和会计业务领域,单位负责人委托给具有丰富财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协助建立健全高校内部的会计监督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由总会计师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代理契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严把财务关,从而分担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落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设置总会计师,体现了财经工作的有效性,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是加强财务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的保证,也是监督学校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基础。高校经济关系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要求经济决策和管理人员必须专业化。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全面协助校长搞好经济事务,就可以对整个高校的财经工作抓得彻底、抓得具体,有利于经济决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增收节支措施的落实。
总会计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参与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4、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
5、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6、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7、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9、学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计财处处长经济责任
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应根据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和校内财经政策,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活动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2、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作好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力求综合平衡。
3、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贯彻执行勤俭办事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对学校资金的使用有建议权,对学校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益的分析与评价的真实性负责。
4、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5、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损失,特别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完整性负责。
6、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为财务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协助各单位进行重大支出项目和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考察工作,对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学校的各类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学校的财物。
9、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负责,监督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保证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保证对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
五、财务业务主管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财务业务主管指计财处科长和计财处以外各二级财务机构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在计财处和财会人员之间起到上下沟通作用。其重点工作是财经制度具体细则的制定、组织执行和业务的具体指导和落实以及一线财务问题的及时反馈。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为:
1、负责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在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工作,为制度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2、对所管辖财会人员的业务规范操作负责。
3、制定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财经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通过、备案。
4、对报送计财处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5、积极进行数据分析,对报送数据分析的正确性负责。
6、为了财会业务的顺利进行,业务主管会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在一定范围内一些特殊业务的处理权、签字权。业务主管要为权利范围内处理的业务负责。
六、一般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一般财会人员不仅指财会机构的专职财会人员,还包括各个二级单位具体经办经济业务的办事人员。其具体经济责任有:
1、正确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2、按照会计业务要求,全面掌握本岗位要求的财会知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对本岗位要求的业务正确处理负具体责任。
3、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监督,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4、对违法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5、对本岗位内规定的处理特殊业务的权利负具体责任。
七、二级财会机构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校内除计财处以外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具体是指学校饮食中心、校办产业及基建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在业务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其财会人员应负有的具体经济责任为:
1、二级财会机构财会人员除了要执行其各自单位业务范围内国家统一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2、为了全面、完整反映整个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的情况和结果,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定期向学校计财处报送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必须接受学校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其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必须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八、责任考核
1、各级领导应将贯彻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述职的一部分,每年汇报到上一级领导。
2、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责任制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4、监察、纪委、审计部门对各级人员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是各级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经济责任制应承担的责任
1、上述各级人员管辖范围内出现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行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给学校、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私设小金库、挪用专用资金等)直接领导人应辞职或被免职。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明令禁止的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现象隐瞒不报、不制止、不查处或抵制查处,对上级交办的经济责任制范围内事项不办理,直接领导者应辞职或被免职,情节严重者,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授意、默许、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直接领导者应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职务处分。
4、以上各级各类人员违反经济责任制的受学校行政处分,同时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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